康丁 發表於 2010-3-19 17:45:13

我沒有要吵。。
也絕對有意義。
在辯論的過程中,我能明白我的信念中的缺失,也能增進說話技巧。
謝謝你來跟我辯論。

以下為個人跟你說的話,不喜歡我說話可以略過。
如果你只看到社會的黑暗,就不可能前進。到哪裡都一樣,美國加拿大各地都是有類似的狀況發生,其中還更血腥殘酷變態。我們都是臺灣人,上一代的人是上一代的事情。每個地方都有他不完全的地方,而我在臺灣,我是臺灣,只要大家有心,一定會更好。
我了解你的善良與失望,但事情終究有解決辦法的。

不用回覆。

康丁 發表於 2010-3-19 17:46:51

71# 夜緒o琳
請別這麼說,我也有錯。(認真

然後在這當中我也學到很多WWWW所以很感謝。

夜緒o琳 發表於 2010-3-19 23:09:48

72# 夜×【弒】


嗯....

所以說我在前面的帖子中有提到

"這問題的答案是因人價值觀而異的"

"沒有孰對孰錯"

"不管是哪個選項都不能做到盡善盡美"

你的價值觀比較偏向正方,所以你的價值觀中會認為拉拉把事情想得太簡單

不過同樣地,拉拉也有可能會認為不應該著墨於你所執著的點上

只能說每個人個性不同吧   我們看起來似乎都是站在客觀的角度但時則上都是主觀的

心理學上來講是"客觀的主觀"   我們雖然站在旁觀者的位置,但實則上,我們的思考會因生活經驗、價值觀、教育等而偏向其中一方

夜×【弒】 發表於 2010-3-20 13:06:54

本帖最後由 夜×【弒】 於 2010-3-20 20:20 編輯

73# 康丁


空白~

夜緒o琳 發表於 2010-3-20 16:58:23

76# 夜×【弒】


感覺你真的沒聽進我們的話
我不希望有筆戰的情形發生

你從幾天前,言論就一直很過分,好像只有自己的看法是對的別人都是錯的
請你尊重大家

你不喜歡別人的言論可以,但請別做人身攻擊

夜×【弒】 發表於 2010-3-20 20:19:56

本帖最後由 夜×【弒】 於 2010-3-20 20:25 編輯

77# 夜緒o琳


抱歉抱歉.....XMAX

因為從頭到尾
他講了一堆什麼政策什麼的....

還不都只是用講的
這樣,我也會阿,誰都會阿~

況且...我只是想跟他說,他的思考模式太天真了
有算是人身攻擊嗎?= =''((我還誇獎他單純耶

柯南 發表於 2010-3-20 20:41:00

不應該廢除
那被犯人殺死的人不就白死了嗎?
那對死者和死者的家屬太不公平了
犯人有人權
難道被殺的人就沒有?
他就應該白白被殺掉?
換作你是被害者的家屬 你會想廢除死刑嗎??
你一定很不得把他剁成肉醬丟到海裡餵鯊魚
太民主的國家總有一天未走上滅亡的

夜×【弒】 發表於 2010-3-20 20:52:51

79# 柯南


哈哈哈~

柯南就是柯南

這麼正義~

夜緒o琳 發表於 2010-3-20 22:25:49

78# 夜×【弒】


那不算這句
你之前的帖中,很多態度都挺差的
好像認為跟你抱持相反意見的都很差、不會想一樣
前面你也說到什麼不要假高尚這些
我前幾帖就已經先暗示過了,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看法
某位先賢有云:「我不贊成你說的話,但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
不管他們的意見和你相同或是不同,都應該要予以尊重(我想這我說很多次了,大家應該也不會想再聽我廢話)

你可以再聽過後,仍然保有自己的意見,也可以提出你認為不對的地方
但態度請改正!不要用一附好像跟你相反意見就是錯的態度來對別人說話。
從你的留言中,我感覺你好像一直在輕視、鄙視反方的意見,認為只有自己的意見是好的

走在異界的神貓 發表於 2010-3-20 22:55:27

本帖最後由 走在異界的神貓 於 2010-3-20 23:13 編輯

贊成廢除死刑
分為2個方向想吧.一個是死刑者的角度.一個是受害者的角度

仔細去查詢死刑者的家庭背景.可以發現很多都是家庭有問題.或是遭受不幸的人.既然一生下來.就遭受不平的對待.走偏了人生的道路.而"人"卻要給他死罪.就好像"人"把自己當做上帝.要他死一樣.生死是自然的現象.一個正常的人.奪去一個一生下來遭受不幸的人的性命.就好像給了死刑者一道走回正途的阻礙.評甚麼呢?
從受害者的家屬角度來看.當然想要對方死掉.可是我們並不是活在古代.不是活在"翰摩拉比法典"的時代."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大家都應該知道那是錯誤的觀念吧?!當現代法律規定"搶奪罪-刑罰.或罰金、偷竊罪-刑罰或罰金".並不是制定"A被搶.A可以搶回去"或"B被偷.B可以偷回去".由以上觀念延伸下來."A殺人.A要被殺".不覺得一比較下來.相差很多嗎?
就好像"復仇"一樣的想法.幽關人性的衝突點.
翻開國中公民課本,刑法的章節講到了處罰的原因是訂定在"給罪犯改過的機會".判死刑只是治標不治本.大家寫考卷也都寫"給罪犯改過的機會".既然這是基本原則.那位甚麼死刑會不同呢?把人殺死了他怎麼改過?連改過的機會也沒有嗎?衣錠要用這麼消極的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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