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5506|回復: 8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同人文] 是番外喔!!請回復!~!BL文 沉月之《月范》依賴 第一次的BL文喔!!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6-14 16:18: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柔姐 於 2011-9-3 15:14 編輯

我第一次的bl文獻給沉月了!!!因為我現在還沒辦法寫吾命的!
                                                                章一      
范統狼吞虎嚥吃著眼前美味佳餚,卻覺得有兩道視線盯著他瞧 「呃…月退,沒事嗎?」看著自己唯一的朋友,反話馬上衝口而出         
「恩…沒事」月退不知道會被發現,只好倉促的轉回視線,窘迫的回答友人的疑問
「那…硃砂?」范統有點疑惑的看著不怎麼有交情的夥伴   
「誰在看你啊?」不同於月退的心虛表現,硃砂根本不承認「你吃你的飯就好了」           
「喔」無辜的范桶被莫名其妙的一瞪馬上將注意力放回食物上,乾脆的不追究兩位同伴的異常行為
《虛空一區》
「噗哈哈哈」才剛解決完魔獸的范統坐在地上休息,和自己武器聊了起來   〈幹嘛?〉   
「你覺不覺得月退和硃砂怪怪的」想起剛剛在吃早飯的時候,范統就覺得奇怪      〈會嗎?〉
「明明就有」盯著他看也就算了,在自己要出發來練符咒的時候,月退還說要陪他來,他驚訝了一下,很想答應卻要想到硃砂會不高興,
所以就拒絕了,只是那時候硃砂還說了一句像在讚美他的話「月退,范統說不用就不用了,他現在也能自保了,你不用去也沒關係」
然後,月退像是很失望地看了他一眼,應該是失望吧?其實他也不確定,也許是擔心也說不定
〈恩∼他們的情緒是和平常不同,可是我不太懂是什麼情緒耶…〉 「你感覺的到他們的情緒?」范統覺得就算現在噗哈哈哈跟他說他會
唱歌跳舞都不稀奇了,主人的也就算了,竟然還可以感覺別人的情緒?            
〈對啊!那個金毛的好像都在想你的事,可是是什麼事我不知道 。〉  「想我的事?」范統覺得更糊塗了,他最近有怎麼了嗎?
「那硃砂呢?」  〈不知道!我只覺得他腦袋好亂,我不想感覺〉「喔!」范統無言了,算了,要噗哈哈哈幫他這種事簡直是異想天開
「算了!來練符咒了!」結束沒有話題的心靈溝通,范統覺得還是趕快做正事比較要緊……
待續囉~~~~

這是沉月的另一篇文喔~也是要請大大們多多捧場~ 硃砂的自創文 天生一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6#
發表於 2012-4-21 16:37:15 | 只看該作者
!!
這讓我有一些震驚.....
不過,還是很期待下面喔~~((加油!!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5#
發表於 2011-11-9 22:42:24 | 只看該作者
支持月X范!!!!
腹黑的月退好迷人唷~

期待外篇唷!!!
寫得真好XD"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22 18:44:33 | 只看該作者
小瞳阿~這御論是多久沒看到妳了!!
大學也不是這樣過的吧?!
雖然我們常常碰面~~可是在御論卻不太常看到妳喔!
建議接下來不要荒廢喔!!否則~~呵呵呵~(不懷好意中~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3#
發表於 2011-10-22 17:01:29 | 只看該作者
話說~我真的好久沒上御論啦~~~
恭喜柔姊姊~~把月范文寫完啦!!!
我也終於上來把他看完啦~!!! 真的讓我感動到快哭了QQ
至於其他文嘛~我會很~努力,很~努力有空~~上來看的!!!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2#
發表於 2011-9-14 17:55:07 | 只看該作者
啊  是說 ......我要看那伊(淚)

柔姐什麼時候可以出呢?要告訴我喔!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1#
發表於 2011-9-9 17:29:22 | 只看該作者
耶~!!!復──活!!!
拍謝喔,最近比較忙喔,所以回的有點慢(是超慢,人家8/26就發訊息給你了!!
不過好甜蜜耶真是,害我也想去挖坑了!!
期待硃砂和華夜的故事喔!!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0#
發表於 2011-9-4 15:59:29 | 只看該作者
雖然那麼晚才看到此文有些可惜
但是能一次全部看完的感覺真不錯~~
最後...月范大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79#
發表於 2011-9-3 23:02:39 | 只看該作者
诶诶~!這麼好的文怎麼我這麼晚才發現(打擊
不過也有好處啦可以一次看完哩=W=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78#
發表於 2011-9-3 19:45:48 | 只看該作者
喔喔喔    硃砂也找到另一半了
恭喜啊   硃砂和華夜的故事
好想看喔  加油大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复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