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夜×【弒】
我之前所發得那一篇『(括弧內)』的內文字為Zerolife120219所寫喔,
我沒有標示清楚,不好意思。
另外,建議貪汙判死刑的部分是指的是『重大的貪污要犯』(
如前總統),
並不是所有貪汙者都判死刑,其他貪汙案也是建議加重刑罰。
在法律上列上重大貪汙要犯判處死刑和抓不抓貪汙是兩回事喔,
至少增加後,日後抓到貪汙要犯才有法源可以定罪,
而不是關個幾年或是繳罰金就沒有事情了。
要抓貪汙還是抓得到的,特別是比較大件的案子,
新聞是有報導的,並不是都抓不到。
P.S. 至古以來,就一直有紅包文化,這是無法根除的。
而選舉的費用一向都很高,當他們當選之後的薪水根本補不回來,
所以就走向貪汙一途囉。
38# 夜緒o琳
『這樣說起來,判決的法官,是否也算是過失殺人呢?』
法官只是依照法律來判刑,這是法律給予他的權力,
在法律上他不構成過失或蓄意殺人喔。
如果撇除法律的話,那他是職業性殺人。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