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88# 若染
對啊!
我們對同性戀是採取包容接納
並希望他們能回到正常的異性戀
基督教對同性戀立場書(節錄)
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
聖經清楚地指出,同性性行為並不合乎神的心意,是一種性罪(sexual sin) 。首先,在創世記中可看到一個指導性原則(創一26-28),就是一夫一妻制屬於創世秩序一部分,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不符合神的心意,當然同性性行為也不是例外。(在新約,這個規範得到主耶穌的重新肯定。) 再者,聖經多處指出同性性行為違反神的律法(利十八22;林前六9;提前一10) ,而且是「逆性」的行為(羅馬書一26-27) 。最後,聖經記載的一些事件也顯出同性的淫亂行為是嚴重的罪行(創十九4-11;士十九22-26)。
近年出現的同志神學否定以上解釋,認為聖經所反對的不是同性戀本身(如兩情相悅的同性愛),而是一些不合理的同性性行為(如孌童和濫交) ;好像是將同性戀定罪的經文都有時代限制,不能應用於今時,就如一些好像貶低女性或支持奴隸制度的經文。我們認為,將同性戀問題比喻為女性、奴隸等問題並不正確,因為聖經無論在創造和救贖上都肯定男女的平等,也在不同地方從根本顛覆奴隸制度的精神(如舊約律法和阿尼西母的例子),加拉太書3章28節更清楚宣告在基督裡再沒有男女、自主為奴之別。然而關於同性性行為,由舊約到新約只有一律的譴責,從來沒有暗示同性性行為是無傷大雅的。其他同志神學的論據不能在這裡一一討論,但我們相信同志釋經並不正確,只是受時代精神洗腦之後一廂情願的解釋。[2](當然,以上看法會被很多社會人士視為極度落伍的立場,他們認為有很多論據支持同性戀是完全正常的,下面我們會批評這些論據。)
雖然聖經對同性性行為的否定是難以抹殺的,但將同性戀單獨地視為彌天大罪也不對。第一,聖經論到同性戀行為,都只是將它列為眾多罪行之一,異性戀者也同樣有犯罪傾向,如婚外情。(所多瑪和俄摩拉的罪行,聖經說得最清楚的,反而是社會的不公義。) 第二,要區別同性戀傾向與同性戀行為,前者縱然是後天,也往往不是同性戀者刻意去選擇的。同性戀傾向並不符合上帝的創造秩序,為同性戀信徒帶來同性情慾的試探,但若有同性戀傾向的信徒堅拒誘惑,不進行同性性行為,那他仍可避免陷於罪中,追求過聖潔的生活。
總結而言,聖經的訊息的確包含律法和審判,但其核心卻是信望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