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194|回復: 8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同人文] [特傳改歌]零(原曲:柯友綸 零) 5/18 9#新增錄音檔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4-5 17:2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julie40663 於 2012-5-23 00:17 編輯

這是我其他的改歌作品
http://pinkcorpse.org/thread-26475-1-1.html  約定(特傳冰漾)
http://pinkcorpse.org/thread-27290-1-1.html【特傳改歌】千年之約、千年之戀(冰漾) 原曲:信樂團千年之戀

---------------------------------------------------------
從來不相信我的世界可以有多完美 妖師鬼族還有那個冰炎
不允許鬼族隨意破壞我的幸福空間 寧願拿槍染血滅了鬼族

*倆個人一起不是只是得到一種安慰 掙脫過去然後改變一切
 沒想過有天我的結局忽然全部改變 他會抓住我的無力雙臂

#我曾經哭 因為他死在我面前
 不會再哭 他會永遠在我身邊

△闖入鬼王塚內 拿著烽云凋戈 唱出精靈百句 消滅黑暗鬼族

如果心能說話便是咒般的言  教他怎麼學會堅強面對每天

★離開湖之鎮內 靈魂被迫分裂 就算愛的很累 我卻不會後悔
 妖師精靈身分 其實都無所謂 跨越千年歷史 開始新的命運 新的緣份

米納斯手裡唱起精靈百句為了學長 解除詛咒然後相處一起
沒想過有天他的靈魂忽然被迫分離 死亡然後差點無力再回

#妖師精靈 誰錯誰對為誰抱歉
 凡斯亞那 誰錯誰對為誰憔悴

△結束鬼族大戰等到靈魂恢復 就算愛的危險我們一起面對

 湖之鎮的分離被封印的真名 讓我決定學會製造愛的明天 

走入幸福空間終於一切完美 我會愛的很深永遠不會後悔
放下所有身分  一切都無所謂 待在黑館房間 開始新的生活 新的幸福

在那染血清園終於結界復原 我們不再被迫拿槍互相面對
回憶所有過去面對未知命運 打造愛情世界開始新的一切 新的情戀

新的世界


-------------------
原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1ykGyZyn-g&feature=related

原歌詞:

從來不相信我的世界可以有多完美 痛苦寂寞還有一些疲憊
不允許他人隨意進入我的零度空間 寧願孤獨懶得再去想誰

*倆個人一起是否只是得到一種安慰 掙脫過去然後忘記一切
 沒想過有天我的結局忽然全部改變 誰會抓住我的無力雙臂

#怎麼會哭 誰錯誰對為誰抱歉
 不會再哭 誰錯誰對為誰憔悴

△走入零度空間等到一切分裂 就算愛的危險我們一起面對

 來不及的防備沒聽過的誓言 要我怎麼學會多了愛的明天

★走出零度空間終於一切分裂 就算愛的很累我卻不會後悔
 放下所有防備一切都無所謂 逃出黑暗世界開始新的明天 新的明天

Repeat *,#,△,★ ★

新的世界



感謝流言捧場QAQ
然後六弟我放了  你要唱給我聽喔!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
發表於 2012-4-5 17:54:47 | 只看該作者
這首歌好好聽歐!!
不過大大的想像力真好...
還可以改寫歌詞!!
讚喔~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
 樓主| 發表於 2012-4-5 18:01:42 | 只看該作者
2# 銀心


謝謝!!
的確很好聽呢
有人說我改的出這首就要唱給我聽 所以我拼死也要改出來教他唱歌!
這首歌我改了超久.....一直卡著很不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4#
發表於 2012-4-5 20:13:14 | 只看該作者
我兩個都很喜歡))笑
佩服噢~~
((也有想唱的衝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
發表於 2012-4-6 09:22:15 | 只看該作者
天音 寫得很贊耶!!!
小翼好喜歡哦~XDDD

繼續 加油加油吧~(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6#
發表於 2012-4-6 14:42:17 | 只看該作者
沒關係的漾漾,我與你同在~!
我喜歡這首歌喔~!
但只希望漾漾嫁給我!(謎:你已經對漾漾示愛第N遍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7#
發表於 2012-4-8 22:54:51 | 只看該作者
悲傷深刻。

幾乎都有押韻,寫的很好。(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8#
發表於 2012-4-9 11:03:16 | 只看該作者
二皇兄謝謝∼(撲抱

下次上RC第一首就唱這個w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9#
 樓主| 發表於 2012-5-18 16:55:49 | 只看該作者
我自己唱的錄音
http://mymedia.yam.com/m/343647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复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