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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公告】勿洩漏公開他人的基本資料、禁用注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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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5 23:58: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夜孤寒 於 2013-12-26 22:21 編輯

各位好,我是共通版主:夜孤寒



近期內版主們在巡帖的時候,發現有會員將別人的個人資料公布(ex:手機號碼、地址、姓名)出來,

根據個人資料法

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由於此行為會觸犯個人資料法,所以麻煩各位多多留意,畢竟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亦同。




另外,御論嚴禁使用注音文的,

解釋讀音是解釋讀音,並不算在注音文範圍,

非解釋讀音的話,一律是注音文。


特別說明:『ㄚ』這個字常使用在句子的 結尾  ,所以一般不會特地用這個當注音文,所以沒有算違規,但是也僅限於 『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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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3-12-26 20:49:13 | 只看該作者
呃我可以問一件事嗎小寒
打"啊"字的注音"ㄚ"算注音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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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3-12-26 21:08:44 | 只看該作者
不好意思。小星也有類似的問題......
請問丫頭的「丫」算是注音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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