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taya25312257 於 2018-4-18 22:29 編輯
恩...其實我發現我當初是想特別提及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身分別還是學生的大家可以特別注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這一點相當有趣的一點是(我舉個例子):
1.假如老師和A同學是師生戀,因為老師和A是情侶,老師怕A生氣或是心疼A之類的種種原因,在考試時提前洩題給A,讓A得以順利通過該堂課程的標準,而B因為沒有老師的掩護,所以沒有通過時,B可以以此法告老師(確切是告老師一個人還是告老師和A兩人我有點忘了,可能要詢問法律相關專業人士)
2.假如老師和A同學是師生戀,因為老師和A是情侶,所以老師在尋找教學助理時優先給了A機會,而B因此蒙受損失時,就可以以此法抗告
我覺得這一點非常特別!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另外也謝謝雪晨大大的認真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