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夜鳴 於 2013-10-25 15:04 編輯
總覺得有點哲學或是近似玄學的味道...
文藝復興之後,思想啟蒙,人權就一直被討論,不過一般來講還是會提到洛克的天賦人權,
也就是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那這權利應該包含什麼?自由?哪些自由?平等?哪方面的平等?
絕對的平等叫做共產、絕對的自由叫做為所欲為,那就來制定界線吧,
這界線需要一個公權力去執行,於是法律就出現了。(沒有公權力的稱作宗教或思想家,先暫且不提)
法律象徵的是「大多數人」以及「妥協下」的正義,而且是以「人」出發,站在「國家整體」上思考,
對於少數族群、甚至其他物種、其他國家民族的利益,雖說現行法律上都有保障少數族群的特殊立法,但基於以人出發的本位主義下還是會有不公。
而且就同帖主所說,人是自私的,宗教博愛那套並不適用於法律,因此法律是「妥協的」,不能說是絕對正確,但他是支撐現行社會運作的制度。
嗯,以上是廢話(那你還講
我認為以個人的思想出發、去追求諸如「人權」之類沒辦法明確定義的真理,稱作哲學或玄學,
並不是說個人思想不重要(哲學可是一切科學的開端),但這東西十年八年討論不完啊...
自由和平等畢竟是籠統的含括,所以我認為「應該保障哪些自由、哪些平等」「又應保障哪些人的自由平等」「在個人感覺人權受侵的申訴管道」,
或是說哪些應由法律保障、哪些該交由宗教規勸,才是該著重的重點。
像是女權、死刑、受刑人的人權、重病患的安樂死、以及台灣一直沒通過的同志婚姻等等......
說到野草莓運動...我覺得他後來被太多因素介入,訴求已經不再單純了......((我那時後有看到他們很淒涼的在靜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