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見我
標題:
日本同人誌的末日?日美TPP經濟協定宣判二次創作人人皆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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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月蝕
時間:
2011-11-2 16:50
標題:
日本同人誌的末日?日美TPP經濟協定宣判二次創作人人皆可提告
http://gravitymambo.com/?p=8512
其實我不知道這裡到底有多少人有看二次創作(同人本等等)
但是這個消息我一上噗浪看到我滄桑了
日美你們幹麻這樣(YAY)
這個TPP好可惡(告非你滾啦)
況且日本的同人圈也是發現很多好手的地方之一
多英子等等在P站有名的人士就是同人圈有名之人
幸虧日本方面的國會議員大多數都是反對的
所以我們祈禱不會真的影響吧(到底)
如果因為如此而影響到台灣
CWT FF PF等等大型或小型的同人場次都會消失
或許我們也將會看不到所謂的MAD
也看不到許多繪師和寫手所寫作以及繪畫出來的同人作品
因為怕被提告
所以就算寫了畫了也不會發表
然後只能希望不會因為這樣而被影響了
是說下面有投票
希望大家多投這個選項
版權規定太落後了!應該提出適合現況的法條
最後希望不要被取締
日本的同人圈也不會被受影響了
作者:
依依.
時間:
2011-11-2 17:25
蛤啊!
沒那麼嚴重吧QQ
我覺得寫同人文是一種表達自己對那部作品的愛的方式啊!!!
沒有愛 誰會去寫QQ
不可以這樣啦~~~(打滾
作者:
怷怷
時間:
2011-11-2 17:40
非告訴乃論≠人人皆可提告
是指你不用提告,被法官發現,你就是侵犯著作權,就是有罪
這兩個不一樣(fuu)(#)
*
沒有同人就沒有我!!!!!!!!!!!(艮)
作者:
翞靳酒
時間:
2011-11-2 18:18
恩?
如果影響到了台灣....
這論壇不就等於倒了嘛嘛(尖叫
千萬不能簽啊(哀嚎
作者:
小銀
時間:
2011-11-2 18:32
同人創作是哪一點礙到他了= =
很多作家也喜歡看同人創作不是嗎?!
在說同人創作的買賣也會同時提升原作知名度...根本沒有什麼利益損害啊...
作者:
Mr.飄
時間:
2011-11-2 18:47
本帖最後由 Mr.飄 於 2011-11-2 18:49 編輯
喔不!阿米你這個漢堡笨蛋--!(何)#
我無法想像少了同人後的生活
那大概就像會是每天吃亞瑟的生化武器一樣恐怖←喂
說真的實在沒必要這樣扼殺同人
很多有名的作家也都是同人作家出身被挖掘才出道
總之只能祈禱阿菊不簽約了(雙手合十)
作者:
月蝕
時間:
2011-11-2 18:58
6#
Mr.飄
對呀阿爾你這個漢堡笨蛋──!每天吃亞瑟的生化武器到死吧(錯)
我也無法想像呀
我一半的生活意義沒了
對呀很多好手都是從同人作家被挖掘的
希望阿菊別簽約
作者:
小銀
時間:
2011-11-2 19:01
5#
小銀
不
同人在美國非常紅....這才是事實
其實很多同人漫都是英語中譯的...
發達的程度不輸台灣...
作者:
紫綾o
時間:
2011-11-2 19:07
難道他們不怕發生暴動嗎???
看同人的人這麼多......
他應該不會簽吧........(希望....)
作者:
而離
時間:
2011-11-2 19:53
本帖最後由 而離 於 2011-11-2 19:56 編輯
...一開始看到是很氣憤沒錯啦,不過仔細想想,這個法到底要怎麼審?
如果說這是由公權力執行的話,那檢察官等執法人員勢必要了解整個同人生態圈的運作才有辦法去執法。
這想必是很難達到的,如果新徵招這方面的人員,就變成為了這一個法條去浪費稅金的弔(ㄅㄞˊ)詭(ㄔ)行為。再者,投票可以發現同人圈裡反對此法的人數是多的,那麼成立「專門抓同人侵犯版權」的檢察官當然很難成立。
更何況如果我今天只是畫了一個自創的人物,卻碰巧跟某部動漫�小說...等裡面的人物(可能不是主角,某個小配角,某一集出現的單一人物之類)那到底是要如何審這個法律?
隨便舉例,穿著粉紅色蓬蓬裙金色捲髮可愛的小女孩←條件不少但一定很多人物都是這樣。
銀髮紅眼長髮御姐←你看這沒有重複才有鬼!(激動
棕髮犬耳長靴正太←你說說你說說啊-(不)
(冷靜(冷靜(冷靜(我、我冷靜的時候就是這樣--!(也太糟糕)
而且是非告訴乃論(默)就算你收集了一堆資料,但是檢察官寶貝(?)也要有那個能耐用。
總而言之,就算通過好了,到底要怎麼審,審了要怎麼認定有罪都還是大問題...難不成問原作者說「你說他這個創作有犯罪嗎?」←這也太(噴
反正台灣應該不會通過啦啊哈哈,
通過的話根本也不是「同人」單方面的問題了,是整個文藝界的問題「小說漫畫散文」反正只要有創作,就有觸法的可能
,這樣誰敢創作啊(默)
同理再推論,連轉噗之類的行為都有可能受罰w反正這法律真的會過嗎我很疑惑*ˊuˋ*(什麼臉)
以上是小而的個人主觀想法,不代表本台(?)立場,
然後請不要亂轉你會違法唷XD(笑翻)
喜歡請給我一個抱*ˊ///ˋ*
我這個人很歡樂的www
請不要因為很多字不看我會心寒Q口Q(?
作者:
而離
時間:
2011-11-2 20:18
唔,我、我放噗了w(輾過)
可是我是放這頁的網址打十樓這樣可以嗎Q口Q(慌亂)
作者:
樂官
時間:
2011-11-2 21:29
不要這樣阿~~~
這樣很多樂趣都被解決了...
他們是沒啥事可做才來定這法律的嗎...
作者:
人懶
時間:
2011-11-2 21:52
開什麼玩笑?
你是叫做TPP嗎?出來單挑啊!((迷:冷靜!
所謂的同人才部是這麼膚淺的作品!懂不懂懂不懂啊!!!!
所謂吃飽閒閒沒事幹就是指這種人!
我的CWT啊!不可以不見啦∼∼((哭奔((迷:什麼時候變你的了?
總而言之,除了反對外要怎麼判定?
從以前到現在,撇開動漫
光是文學作品總會有一些是相似的吧?那這個你們也要告嗎?莫名其妙!
要是真的通過了,我絕對絕對@#$%&((迷:消音消音阿
這種東西是絕對不會過的!過了就是老天枚眼睛((老天:關我什麼事?
作者:
雀兒
時間:
2011-11-2 23:08
開什麼玩笑啊啊啊啊啊~~(一秒狂叫)
沒有同人等於叫我去死啊~~~~
這什麼爛東西啊!?去你OX的提告個鬼啦~~~
好了、冷靜
總之這種東西要是簽了,除了上面大大們提到的影響外
其實對官方本身也是會有影響的吧?
畢竟同人也是推廣本作知名度的重要推手
日本應該不會這麼輕易的就放掉這樣廣大的經濟來源...吧?
作者:
晶心
時間:
2011-11-3 11:15
不要签啊不要啊不要...(无限循环
我觉得同人是可以使原著更加有名的一种方式啊~
我看的不少轻小说都是先看同人再看原著的说
而且同人可以填补原著中的一些遗憾,使整个故事更加美好(?)
反正结论就是,同人是好物啊QAQQQ
说一句实话,不少同人甚至要比原著还要好看耶
歡迎光臨 御見我 (http://pinkcorps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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