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公告】勿洩漏公開他人的基本資料、禁用注音文
本帖最後由 夜孤寒 於 2013-12-26 22:21 編輯各位好,我是共通版主:夜孤寒
近期內版主們在巡帖的時候,發現有會員將別人的個人資料公布(ex:手機號碼、地址、姓名)出來,
根據個人資料法
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由於此行為會觸犯個人資料法,所以麻煩各位多多留意,畢竟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亦同。
另外,御論嚴禁使用注音文的,
解釋讀音是解釋讀音,並不算在注音文範圍,
非解釋讀音的話,一律是注音文。
特別說明:『ㄚ』這個字常使用在句子的 結尾,所以一般不會特地用這個當注音文,所以沒有算違規,但是也僅限於 『結尾』 呃我可以問一件事嗎小寒
打"啊"字的注音"ㄚ"算注音文嗎? 不好意思。小星也有類似的問題......
請問丫頭的「丫」算是注音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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